南宁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三)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研究提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负责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管地名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殡葬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
(十一)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设区市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以及重大、跨区域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