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规〔2023〕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16日
南宁市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服务改革,加强本市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符合入住条件后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入住相应公益性养老床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养老床位是指本市范围内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并由政府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公建民营和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兜底床位、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合作的养老机构普惠床位以及其他与政府签署协议的公益性床位。
不面向社会收住老年人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除预留为政府部门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公益性养老床位以外,其余公益性养老床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有关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应养尽养。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市养老服务指导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辖区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工作,督促本辖区新(扩)建公益性养老床位在投入运营后3个月内全部发布轮候,并对发布轮候的公益性养老床位信息、价格信息以及公益性养老床位志愿进行审核。
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负责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配合做好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轮候申请
第六条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轮候按照优先次序设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一)优先轮候通道面向具有南宁市户籍的以下类型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2.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4.孤寡老年人;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7.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8.其他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优先轮候的对象。
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不受户籍限制。
(二)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优先轮候通道以外的老年人。本通道只适用于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养老床位和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合作的养老机构普惠床位,兜底床位不纳入普通轮候通道。
第七条 轮候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象需提供民政对象电子证照。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需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诊服务卡”。
(四)孤寡老年人需由本人提供书面承诺。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提供证明书,及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可一并提供。
(六)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需提供有关奖章、证书或文件。
(七)其他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优先轮候的老年人需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可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录南宁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申请轮候公益性养老床位。
第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轮候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市民政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队列。
第十条同一轮候通道首先按照申请人在评估轮候平台上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先于优先轮候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失能老年人先于普通轮候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
第十一条 轮候中的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轮候志愿的,应当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由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的,从普通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由普通轮候对象转变为优先轮候对象的,从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从市级公益性养老床位和县级公益性养老床位中各选一个作为轮候志愿。第一个轮候志愿通过并入住的,第二个轮候志愿随即终止。
第三章评估入住
第十三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应当在产生空余床位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发布床位信息,并按照轮候队列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现场接受身份核实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均无法取得联系的申请人,由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在评估轮候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接受身份核实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公告期满仍未联系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接受身份核实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视同放弃本轮候志愿,由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作退出轮候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收到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的通知后,需向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接受身份核实: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二)申请人需提供资格核实前一个月内由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检验项目)、传染病筛查(包括肺结核、梅毒、病毒性肝炎等检查项目)。既往患有传染病的,还需出示传染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传染病已治愈或无传染性的诊断结论。
第十六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场核实申请人身份,身份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入住手续,并在评估轮候平台退回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现场接受身份核实和老年人能力评估。
鼓励有条件的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接送服务。
第十八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设置独立的评估室、配备评估人员、配置评估工具和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首次评估后至入住前,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的,重新即时评估。
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
第十九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在身份核实无误和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申请人在接到运营机构入住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不办理入住的,视同放弃本轮候志愿,由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作退出本志愿的轮候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接到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的身份核实或办理入住手续的通知后,因紧急住院治疗等情况无法按期办理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诊断结论的,30天之内由该运营机构在其出院后优先收住。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在评估轮候平台填报公益性养老床位情况和入住人员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公益性养老床位:
(一)未按规定接受身份核实、老年人能力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扰乱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正常轮候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老年人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的床位费和护理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的,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该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收取;入住公建民营和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兜底床位的,参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或公建民营协议价格收取;入住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合作的养老机构普惠床位的,按照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合作协议价格标准收取。
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设置以护理型(包含养护型、医护型)床位为主。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除预留辖区内10%的公益性养老床位用作应急床位之外,应督促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将其他空余公益性养老床位纳入接受轮候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公益性养老床位轮候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市养老服务指导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检查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益性养老床位评估轮候入住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县民政部门、市养老服务指导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公益性养老床位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孤寡老年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指经卫健部门认定的特扶对象。
本办法所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办法所述“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是指功勋荣誉获得者和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经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市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荣誉获得者,或经中央、自治区、市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的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及经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民政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个人承诺书(孤寡老年人)
附件
个人承诺书
(孤寡老年人)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为 (省、市、县区),现居住地为南宁市 (县区、街镇、具体门牌),属于孤寡老年人(即:无配偶、无子女的老年人),其中,婚姻状况为(□未婚 □离婚 □丧偶);子女情况为(□未生育□已离世)。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或做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后果。
声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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