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通知-亚博安卓

发文机关:南宁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标  题:南宁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民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0日

南宁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17:00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


二、养老机构应当自开始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到南宁市民政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公布的商业银行开立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存储押金、会员费等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xx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三、经办预收费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存管账户的开立、存储、查询、支取、销户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风控能力突出,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预收费资金业务服务。

2.与民政部门建立预收费资金信息共享机制。


四、存储预收费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与经办银行、负责监管民政部门签订《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五、经办银行应当在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项下为每个入住老年人开立独立簿记账,以便对每个入住老年人缴纳的押金、会员费进行分户管理,独立核算。


六、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养老机构和民政部门提供专用存款账户对账单。


七、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用途需要使用存管账户资金的,由有提取专用存款账户资金需求的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养老机构开具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在收到养老机构出具的支付通知书后于一定时间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养老机构。


八、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按规定退还剩余费用并妥善安置老年人,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核实后,出具《预收费专用账户解除通知书》,通知经办银行解除监管预收费专用账户。


九、民政部门要建立预收费管理台账,完善协议示范文本等措施,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十、金融监管部门应鼓励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化预收款开户工作,完善开户审核流程,消除冗余环节,降低或减免相关办理、转账手续费用。


十一、养老机构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额进行存管,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存管的预收费资金。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6月3日


政策解读:南宁《南宁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西监管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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