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城区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年助餐服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 11 部门印发的《广西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桂民发〔2024〕3 号)和《广西老年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桂民函〔2024〕474 号),我市将继续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试点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试点,探索符合实际、具有南宁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模式,打造一批老年助餐服务示范项目,引导老年人养成科学营养膳食的健康习惯,促进老年人消费观念转变,持续满足老年人的就餐基本服务需求,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试点范围及服务对象内容
在全市城市社区开设不少于100个老年助餐服务站点(以下简称“长者饭堂”),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的活动。
三、供应助餐服务模式
鼓励各级社会力量通过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建厨房;社会餐饮服务单位依托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专区(窗);高校、企事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开辟老年助餐专区(窗)等多种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四、助餐机构资格要求
长者饭堂原则上应由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
(一)长者饭堂的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具备提供餐饮服务资格。
2.具有相应开展老年助餐配餐服务能力。
(二)长者饭堂的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各城区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长者饭堂。
2.长者饭堂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尽量设置在首层,不得设置在户外或办公场地内。
3.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4.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5.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服务站点确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城区民政部门,由城区民政部门评估后与申请助餐服务机构签署服务管理协议,向市民政局报备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站点要求
(一)长者饭堂按照“五有”规范建设。即有统一的长者饭堂标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有长者饭堂政策宣传(门店内显著位置上墙),有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流程,有符合老年人口味的营养膳食菜单,有统一配置老年助餐信息系统。
(二)试点期间需要就餐的老年人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到长者饭堂进行资格审核和信息录入,老年人完成首次登记后即可享受老年助餐服务。
(三)长者饭堂应当在平日至少提供午餐、晚餐服务。
(四)长者饭堂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或每月更新食谱。
(五)长者饭堂因成本变动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在事前事后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
(六)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接入并使用老年助餐信息系统开展服务,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长者饭堂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按照协议约定事先征得辖区城区民政部门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长者饭堂进行地址变更或者关停撤点的,由辖区城区民政部门在官方网站上更新信息及公示。
七、助餐服务补助
(一)就餐补助。在试点期间,老年人在长者饭堂就餐每天可享受一次3元就餐补助,补助的计算和发放适用于午餐、晚餐。就餐补助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
对老年人享受补助的该次就餐,长者饭堂应提供不低于6元的套餐。就餐补助只能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不能用于与就餐无关的服务,比如购买生鲜食品、生活日用品等。
(二)送餐补助。长者饭堂运营机构为身体中度失能以上老年人、80岁以上居家高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每份给予2元送餐服务补助。
(三)运营补助。长者饭堂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运营机构可按实际老年人(不包含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就餐人数享受每人每天1元的运营补助。
八、助餐服务资金管理
(一)资金主要来源。老年助餐服务试点资金从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下达方式。老年人就餐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各城区站点数量、用餐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民政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城区财政部门,城区民政部门每月审核长者饭堂就餐补助情况,依托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核实后及时足额拨付给运营机构。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慈善捐赠、集体经济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长者饭堂捐款捐物,为经济困难等老年人提供助餐资助。
九、监督管理
(一)各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长者饭堂运营服务的监管。
(二)长者饭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按合同终止服务:
1.连续三个月老年人平均用餐量不到600份/月;
2.出现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等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市民政局对长者饭堂登记用餐的老年人相关信息不定期开展抽查。各城区民政部门对所在辖区长者饭堂登记用餐的老年人相关信息每月复核一次,发现有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享受政府用餐补助的,发现一起的取消半年运营奖励资格,发现两起及以上的取消长者饭堂运营资格,并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老年助餐配餐服务的政策制订、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城区民政部门
负责辖区老年助餐配餐服务的站点签约、补助审核发放、日常监管、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老年助餐配餐服务的日常监管、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
配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老年助餐配餐服务日常监管、政策宣传等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城区要高度重视老年助餐服务试点工作,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试点的组织领导,提请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效衔接和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城区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宣传载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广泛宣传老年助餐配餐服务政策,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惠民利企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让更多老年人得到便利和实惠。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老年助餐配餐服务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对老年助餐配餐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查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城市社区开展的老年助餐服务试点,农村及其他地区由市民政局指导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开展试点。各县(市、区)在其他城镇地区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试点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2024年8月27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原正常运营长者饭堂产生的用餐补助、运营补助可继续按《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民规〔2023〕3号)的补助标准予以结算。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四)文件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市老年助餐站点分配表
南宁市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南宁市老年助餐站点分配表
序 号 |
县(市、区) |
站点数量 |
备 注 |
1 |
青秀区 |
≥25 |
|
2 |
西乡塘区 |
≥25 |
|
3 |
兴宁区 |
≥18 |
|
4 |
江南区 |
≥18 |
|
5 |
良庆区 |
≥10 |
|
6 |
邕宁区 |
≥4 |
|
合 计 |
≥100 |
说明:1.各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增加长者饭堂运营站点;2.农村及其他地区由市民政局指导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开展试点。
政策解读:《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南宁市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