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某市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市-某县联谊总会”涉嫌未经登记即在某市、某县等地开展活动。经调查核实,该组织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即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2021年5月12日,某市民政局对该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取缔。
2021年12月27日,某市民政局再次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某市-某县联谊总会”被“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设立为分支机构,并开展了分支机构挂牌、“某市某县联谊会成立30周年座谈会暨某市文交会某县联谊会理事大会”等活动。为查清事实,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于2022年1月12日正式立案。
社会组织管理科执法人员经调查后查实:被某市民政局依法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某市-某县联谊总会”主要负责人伍xx和蒙x,多次找到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及法人唐xx,提出希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加入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并命名为“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某县联谊会”。由于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会长及法人唐xx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随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命名为“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某县联谊会”,制定了《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关于某县联谊会的管理办法》,并举办挂牌仪式及成立大会等相关活动。
【处理结果】
某市民政局通过询问并收集违法活动记录照片、非法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名单等佐证材料,认定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违法将被市民政局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某市-某县联谊总会”设立为分支机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将该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点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产生的环境和土壤并没有彻底根除,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污染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还侵蚀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威胁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案中,非法社会组织“某市-某县联谊总会”在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即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符合《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关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
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相关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某市-某县联谊总会”为被依法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的情况下,仍以吸收该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机构的方式为其活动提供便利,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组织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文件中要求的重点打击对象。
【典型意义】
某市文化交流促进会擅自吸纳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机构的行为,属于非法社会组织变换手法开展活动,不仅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市民政局对该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办案部门受理案件合法,调查取证及时,有针对性,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处理结果恰当。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是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根本遵循。一些社会组织之所以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上屡屡犯规,根本原因就是法纪观念、规矩意识淡薄,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想怎么设就怎么设、想用什么名称就用什么名称,不遵守法律、不按章程办事,与依法依规办会渐行渐远。通过该案,警醒各社会组织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开展活动。
【相关规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3.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中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对于对违反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柳州市民政局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