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南宁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都必须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办法》还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空间、设施设备、消防、建设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为了保证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与城区人民政府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申请登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资料时,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为了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后续管理使用工作,《办法》还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